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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七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七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七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並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各項福利、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七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領取月退休(職、伍)金者,並停止領受月退休(職、伍)金、各項福利、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鑑於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指之退休軍、公職人員、或涉國家機密者,因其職務經常涉及國家機密或其言論具相當影響力,基於國間安全與保密原則,應嚴加以管制,但目前相關條文訂定罰則過輕,恐無法有效嚇阻,故擬加重刑責,以減少我方人員遭其利誘吸收之風險。
中國政權目前仍為我國最大主權威脅,其利誘或吸收我國退休軍、公職人員藉以取得情資,時有所聞,為避免我國退休軍、公職人員遭其利誘吸收,應將其相關罰責加重,以遏止情資流出情形加重,危害國家安全。
中國政權目前仍為我國最大主權威脅,其利誘或吸收我國退休軍、公職人員藉以取得情資,時有所聞,為避免我國退休軍、公職人員遭其利誘吸收,應將其相關罰責加重,以遏止情資流出情形加重,危害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