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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等17人 101/11/30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二條
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七個以上之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七個以上之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前項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九條之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應加入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有鑑於人民團體法第四十條刪除,醫事放射師為專門執業人員,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甚密,具較高之社會義務,故應受公會自律,且俾利相關主管機關之政令宣導、組織及管理,為明確規範下級團體之義務,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情行下,特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