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福利」入法,給予法源依據。
(照案通過)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五章
待 遇
待遇及福利
立法說明
章名變更
(照案通過)
待遇及福利
待遇及福利
第十九條之一
教師之福利,其定義、類別及支給標準等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教師人員之「福利」定義,類別與支給標準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二、有關教師人員之「福利」定義,類別與支給標準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