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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等18人 101/11/23 提案版本
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二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刪除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目的是提供車禍受害者基本保障,可迅速直接獲得保險補償、減少車禍當事人因責任歸屬所產生的爭議及補償的延遲、減少車禍肇事者賠償之財務負擔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社會大眾生命安全。惟全民健康保險法將(強制車險)暗插在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強制汽車責任險為政策性法案,目的是民眾萬一不幸發生車禍,能獲得基本理賠保障;故採無過失責任制,立意就是不能加重責任給社會大眾,而健保本身已經由政府與被保險人支付保費,如再從強制車險保險人取得保險理賠金,如同一條牛剝兩層皮。

四、健保從民國89年開始,每年(強制車險)的醫療給付金額,健保佔醫療金額的比例54%以上,歷年來已給付超過220億元,平均每年逾18億,總件數逾77萬件,且因稽徵科技的進步,每年代位求償金額與件數逐年上升,造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