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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楊瓊瓔等21人 101/11/16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本法所適用行業別員工基本工資應按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第四項。

二、現行物價指數逐年調高,但勞工平均薪資除偏低外亦未隨之調整,日益造成勞工生活窘境。故明文將薪資成長制度入法,俾讓各行業員工基本薪資得按照消費者物價年增率逐年調整,藉以減輕勞工生活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