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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立法說明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中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依該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簡任非主管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同意者,在簡任非主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之人數內得支領簡任主管加給」。簡任非主管支領主管加給雖以職責繁重為要件,惟「職責繁重」無客觀認定標準,係授權由各機關首長自行認定。實務執行上,出現輪流支領或職等高者優先支領之現象。因此建議刪除「職責繁重」等字,並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通盤檢討簡任非主管支領主管加給之不當現象,及修改「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相關規定。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中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依該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簡任非主管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同意者,在簡任非主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之人數內得支領簡任主管加給」。簡任非主管支領主管加給雖以職責繁重為要件,惟「職責繁重」無客觀認定標準,係授權由各機關首長自行認定。實務執行上,出現輪流支領或職等高者優先支領之現象。因此建議刪除「職責繁重」等字,並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通盤檢討簡任非主管支領主管加給之不當現象,及修改「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