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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版本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但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前,已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全額負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全民健保係社會保險,且為我國國民強制納入保險,為顧及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之能力及冀期全民健保之永續經營,保險費之收取,不該有被保險人之自付部分達一定年資即可免除之友為平等之例外規定。
二、相對於一般民眾需以全薪納保,且需終生繳交保費的規定,年資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依此規定卻可免繳保費,此與全民健保基於社會連帶、互助、危險分擔及公共利益之考量而使其盡社會責任分擔義務之保險費收取原則不符,並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價值體系相悖。
三、為兼顧公教人員信賴利益之保護,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全額負擔全民健保保險費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相對於一般民眾需以全薪納保,且需終生繳交保費的規定,年資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依此規定卻可免繳保費,此與全民健保基於社會連帶、互助、危險分擔及公共利益之考量而使其盡社會責任分擔義務之保險費收取原則不符,並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價值體系相悖。
三、為兼顧公教人員信賴利益之保護,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全額負擔全民健保保險費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現今公教人員的實質生活負擔已較一般民眾輕鬆,但在全民健保這類全民保險上,卻仍有優待,甚至於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更是高所得族群,但卻由政府負擔變相全民埋單,顯然不符健保改革之公平意旨。
二、現今公教人員的實質生活負擔已較一般民眾輕鬆,但在全民健保這類全民保險上,卻仍有優待,甚至於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更是高所得族群,但卻由政府負擔變相全民埋單,顯然不符健保改革之公平意旨。
(刪除)
立法說明
公務人員的薪資水準已高於社會平均值,基於社會公平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建議將此不合時宜條文刪除。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公教人員繳費滿30年可免繼續繳費,係民國47年原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原法訂定之際,尚未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故包括疾病等醫療保險也涵蓋在公教保險範圍內。全民健康保險已於民國84年開辦,本法並於民國88年刪除有關疾病保險等相關規定,但卻以信賴保護原則持續由政府為期繳納健保保費,迭遭批評,故刪除繳納本保險30年以上者,其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由政府負擔。
二、迄101年3月投保公保年資滿30年者約4萬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如以第一類至第三類平均保費計算102年度每人約需編列1684元,全年編列預算超過8億元。
二、迄101年3月投保公保年資滿30年者約4萬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如以第一類至第三類平均保費計算102年度每人約需編列1684元,全年編列預算超過8億元。
(刪除)
立法說明
一、公保費率偏低,潛藏負債嚴重:雖然政府每年撥補公保基金一、二百億元,但根據行政院102年的總預算指出,公保目前潛藏的負債仍高達1602億元。也就是說目前公保的保費收入偏低,不足以支應日後的給付支出。因此實無理由在繳費滿三十年後,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其公保保費。
二、健保須落實風險分擔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全民健保之原理,在於每個被保險人之健康,皆有遭受危險的可能,並於事故發生時(生病時)會產生醫療照護的金錢花費負擔。因此基於風險分擔與使用者付費原則,除了弱勢低收入戶外,都必須繳納保費,才能享受全民健保的醫療保障。也就是說,除非這些公保年資超過三十年的公務員不再使用健保醫療資源,否則實無由他人代繳健保費的理由,更沒有由全體納稅人替其繳納健保費的道理。
三、資深公務員社經地位優,更無理由由他人代繳保費:據媒體報導,目前由政府代繳公保與健保費的官員包括: 副總統吳敦義、國安會祕書長楊進添、法務部長曾勇夫和主計長石素梅等高級官員。在社會貧富差距日大,民怨日深的今天,這些資深公務員的保費,更不宜由政府代為繳納,以免相對剝奪感的產生。
二、健保須落實風險分擔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全民健保之原理,在於每個被保險人之健康,皆有遭受危險的可能,並於事故發生時(生病時)會產生醫療照護的金錢花費負擔。因此基於風險分擔與使用者付費原則,除了弱勢低收入戶外,都必須繳納保費,才能享受全民健保的醫療保障。也就是說,除非這些公保年資超過三十年的公務員不再使用健保醫療資源,否則實無由他人代繳健保費的理由,更沒有由全體納稅人替其繳納健保費的道理。
三、資深公務員社經地位優,更無理由由他人代繳保費:據媒體報導,目前由政府代繳公保與健保費的官員包括: 副總統吳敦義、國安會祕書長楊進添、法務部長曾勇夫和主計長石素梅等高級官員。在社會貧富差距日大,民怨日深的今天,這些資深公務員的保費,更不宜由政府代為繳納,以免相對剝奪感的產生。
第十一條之一
前條有關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繳費滿三十年以上者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之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不再適用。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原參加前項保險者依各類保險相關規定繳費。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原參加前項保險者依各類保險相關規定繳費。
立法說明
鑒於政府財政日益緊縮,施政項目內容卻是與日俱增,在財源廣開不易的情況下,各項公務人員福利措施應與時俱進檢討修正,以避免社會各階層分斷,或因職業類別產生階級剝奪感,特增訂本條條文之一,將免繳保費規定訂定落日條款,不再由各要保單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