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劉建國等18人 101/11/02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季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說明
勞保基金投資運用雖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年度資產配置計劃,投資過程秉持專業、投資結果也依法公告,公開透明,同時接受審計機關及監理機關之監督查核,然而為杜絕外界黑箱操作之質疑,按「年」公告應改為按「季」公告,俾增加公開透明度。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其屬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潛藏債務,應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
立法說明
勞工保險為勞工退休生活保障,但在老年給付成長迅速,保費長期計收不足,潛藏債務龐大;以及人口高齡化、少子女化問題,嚴重衝擊社會保險世代分攤能力等情況下,面臨破產危機,然而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爰將「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予以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