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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11/02 提案版本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應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並負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說明
參照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均規定其財務出現虧損時,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其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亦明定政府須負最後責任。惟僅勞工保險條例中未規定財務出現虧損時,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爰修改本條為勞工保險如有虧損,應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並負最後支付責任,以保障廣大勞工之退休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