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錦隆等21人 101/11/02 提案版本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逐年編列預算撥補。

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說明
一、修改本條第一項,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根據勞委會委外最新勞保基金試算報告,勞保基金最快於民國116年有破產之虞,此大大影響九百多萬勞工權益;坊間甚有勞工開始紛紛放棄6%保費,提前解約一次領足,恐形成勞保基金擠領潮,人民對政府信心大減,造成勞工人心惶惶。

三、現今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明定,政府對於國保之財務,有最後支付責任,而日前行政院亦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正草案審查,對於公教保險亦決議以撥補預算補助之方式,來補公教保險之虧損。惟現今勞工保險卻無任何政府保證條款,對於九百多萬勞工,顯有失卻公平之嫌。

四、爰此,為彰顯我憲法「人人平等」之精義,同時保障我廣大勞工權益,爰提案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增列勞工保險遇有虧損,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逐年編列預算撥補,與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