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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23人 101/11/02 提案版本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應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與彌補虧損之責任,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
立法說明
根據勞保局精算報告,勞保基金潛藏債務已達新台幣7.3億元,爰比照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立法例,明訂勞工保險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與彌補虧損責任,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以健全勞保基金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