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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蕭美琴等20人 101/10/26 提案版本
第四條
(刪除)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調劑,應依地方政府人口結構多元性、生態環境多樣性、經濟活動差異性、城鄉治理複雜性及土地面積規模為原則,設算財政需求;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之財政支援,應以均衡區域發展為原則。
立法說明
一、原條文第四條刪除,修正條文為新增。

二、對於地方政府財政需求應做多元考量,行政院版以基準財政需求計算過於簡化,無法反映地方政府因直轄市及縣(市)的人口結構多元性、環境生態差異性、城鄉治理複雜性與各縣市土地面積的規模,所需預算之異同。故為求區域均衡發展,設算財政需求時應予以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