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立法說明
一、因醫美診所興起,坊間充斥許多不實醫療廣告,此舉已嚴重影響並誤導民眾,產生錯誤判斷,進而對身體健康產生莫大傷害。
二、由於醫美行為獲利不菲,不少業者不惜刊登不實廣告。為杜絕此一亂象,特將本條中之罰鍰增加四倍,並加重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之時間,以免再有不肖業者以獲利為目的,以不當廣告吸引民眾上門。
二、由於醫美行為獲利不菲,不少業者不惜刊登不實廣告。為杜絕此一亂象,特將本條中之罰鍰增加四倍,並加重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之時間,以免再有不肖業者以獲利為目的,以不當廣告吸引民眾上門。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由於醫美行為獲利不菲,不少業者不惜刊登不實廣告。為杜絕此一亂象,特將本條中之罰鍰增加四倍,以免再有不肖業者以獲利為目的,以不當廣告吸引民眾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