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蔣乃辛等23人 101/10/26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可見五年之請求時效乃維護請求權可以允許的期限。

二、勞工繳交保險費而獲得保險給付係為保障勞工生活,此乃本條例開宗明義所主張。本席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及保障請領保險給付權益,將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二年延長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