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條
(課徵稅率)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課徵稅率)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二。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二。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立法說明
據經濟學人等研究報告指出,台灣在全球金融中心評比排名為第二十七名,亞洲排名第九,顯示台灣欲發展金融中心應迫切提升全球視野並與國際接軌,進行政策鬆綁並持續強化金融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方能在全球金融城市的激烈競爭下脫穎而出。同時鑒於中國大陸今年起已三度調降資本市場交易費率,而香港、新加坡股市等具交易稅性質之印花稅與清算費原本即較台灣低,交易成本相對低廉。為提高台灣在亞洲地區金融市場之競爭力並提振自證所稅討論以來即委靡不振的資本市場交易量,爰此,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調降稅率至千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