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蔣乃辛等27人 101/10/12 提案版本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累犯應加重處罰。
立法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累犯應加重處罰。
立法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