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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及依本法規定所生之債權,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債權之用,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與擔保之標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積欠之工資及遣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向其求償。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債權之用,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與擔保之標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積欠之工資及遣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向其求償。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文義不明,且僅限於積欠未滿六個月工資方有優先受償權,對於勞工保障範圍過窄,爰將本於勞動契約及本法規定所生之債權均納入最優先受償範圍。另參照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墊償基金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與擔保之標的,如修正條文第二項所示。
二、經查,德國「企業組織法」規定,假如關廠、大量解雇時,企業要和勞工協商「社會計畫」,而「社會計畫」中,就會包含台灣的「資遣費」。德國「破產法」第二百十九條也規定,只要企業破產,「社會計畫」優先於一切債權,包括抵押權在內。假如企業付不出來,就由國家支付破產津貼,「某種程度也可算是墊償制度」,因為這個破產津貼平時就是由雇主挹注的就業保險,來形成的一個大基金。按資遣費是延遲給付的工資,這筆錢本來就是勞工的。現行法僅針對雇主積欠未滿六個月工資可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還,對於勞工保障範圍顯然過窄,本席等認為,積欠工資以及遣散費均應列入第四項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如修正條文所示。
三、按本法第三項規定提撥上限為萬分之十,實際執行的提撥率是萬分之二點五,以一家企業總投保薪資是一百萬,每個月要提撥的金額是二百五十元。本席等認為,若將墊償提撥率提升至萬分之十五,每個月也才提撥一千五百元,但墊償能力可從原本墊償六個月,增加六倍到三十六個月。而目前墊償資金還有八十幾億,擴大墊償範圍、增加提撥率後,預計基金一年可以收到三十六億多,累積五年後,就可以達到二百七十億以上,要墊償華隆、榮電案絕對綽綽有餘;對資方而言,是全體資方先替出問題的企業先行墊付,再由國家出面向這家企業追討;可說是一個由所有資方共同分攤風險、負擔非常低的集體保險辦法,爰如修正條文第四項所示。
二、經查,德國「企業組織法」規定,假如關廠、大量解雇時,企業要和勞工協商「社會計畫」,而「社會計畫」中,就會包含台灣的「資遣費」。德國「破產法」第二百十九條也規定,只要企業破產,「社會計畫」優先於一切債權,包括抵押權在內。假如企業付不出來,就由國家支付破產津貼,「某種程度也可算是墊償制度」,因為這個破產津貼平時就是由雇主挹注的就業保險,來形成的一個大基金。按資遣費是延遲給付的工資,這筆錢本來就是勞工的。現行法僅針對雇主積欠未滿六個月工資可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還,對於勞工保障範圍顯然過窄,本席等認為,積欠工資以及遣散費均應列入第四項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如修正條文所示。
三、按本法第三項規定提撥上限為萬分之十,實際執行的提撥率是萬分之二點五,以一家企業總投保薪資是一百萬,每個月要提撥的金額是二百五十元。本席等認為,若將墊償提撥率提升至萬分之十五,每個月也才提撥一千五百元,但墊償能力可從原本墊償六個月,增加六倍到三十六個月。而目前墊償資金還有八十幾億,擴大墊償範圍、增加提撥率後,預計基金一年可以收到三十六億多,累積五年後,就可以達到二百七十億以上,要墊償華隆、榮電案絕對綽綽有餘;對資方而言,是全體資方先替出問題的企業先行墊付,再由國家出面向這家企業追討;可說是一個由所有資方共同分攤風險、負擔非常低的集體保險辦法,爰如修正條文第四項所示。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資遣費及退休金,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資遣費和退休金均為「延遲給付的工資」,這是勞動法學界的通說,故將「資遣費」和「退休金」納入墊償範圍,符合立法原意。
二、若以各國建立工資墊償基金之經驗,義大利、西班牙、英國、比利時等國家均將解僱補償金納入受償項目;亞洲國家如韓國、香港亦將資遣費納入償付範圍。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其性質如同全體雇主間的「工資強制責任險」,由全體資方分攤少數因為景氣或經營風險而無法支付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正因此乃雇主之工資互保制度,其個別雇主所增加之負擔有限,卻可解決多年來的制度缺陷。
四、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未獲雇主清償之退休金與資遣費,再由國家代位求償,使資方面對完整的民事求償程序,並杜絕資方給付議價之空間,以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五、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至2012年8月底,仍累計有83億結餘,足見目前之萬分之2.5的提撥率,已遠超過支付墊償金額所需,且舊制退休年資會逐年減少,提撥率未來必可逐年下修。
六、若目前萬分之2.5的提撥率,已足夠墊償6個月的積欠工資,現擴大墊償範圍,參照舊制及舊制轉新制勞工之勞工人數及工作年資後換算成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新增墊償平均金額以18個月工資計算,提撥率另增3倍,即提撥率增加為萬分之10已能支付擴大墊償的範圍。基金結餘83億元,足以作為風險準備。
二、若以各國建立工資墊償基金之經驗,義大利、西班牙、英國、比利時等國家均將解僱補償金納入受償項目;亞洲國家如韓國、香港亦將資遣費納入償付範圍。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其性質如同全體雇主間的「工資強制責任險」,由全體資方分攤少數因為景氣或經營風險而無法支付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正因此乃雇主之工資互保制度,其個別雇主所增加之負擔有限,卻可解決多年來的制度缺陷。
四、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未獲雇主清償之退休金與資遣費,再由國家代位求償,使資方面對完整的民事求償程序,並杜絕資方給付議價之空間,以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五、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至2012年8月底,仍累計有83億結餘,足見目前之萬分之2.5的提撥率,已遠超過支付墊償金額所需,且舊制退休年資會逐年減少,提撥率未來必可逐年下修。
六、若目前萬分之2.5的提撥率,已足夠墊償6個月的積欠工資,現擴大墊償範圍,參照舊制及舊制轉新制勞工之勞工人數及工作年資後換算成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新增墊償平均金額以18個月工資計算,提撥率另增3倍,即提撥率增加為萬分之10已能支付擴大墊償的範圍。基金結餘83億元,足以作為風險準備。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立法說明
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乃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工資債權仍屬於債權的一種,依相關法令規定,順位優先於工資債權之上者,尚有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民法物權編的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權。而目前企業關廠歇業之風日益興盛,為保障因關廠歇業勞工之權益,爰將,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然而,實務上工資債權並不是最優先順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土地增值稅、不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以及動產抵押權的順位都優先於工資債權。
二、故為確保勞工在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能夠真正優先或得本於勞動契約所牲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明訂該債權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二、故為確保勞工在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能夠真正優先或得本於勞動契約所牲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明訂該債權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不得低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於勞動契約積欠勞工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不得低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於勞動契約積欠勞工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乃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工資債權仍屬於債權的一種,依相關法令規定,順位優先於工資債權之上者,尚有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民法物權篇的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權。而目前由於企業關廠倒閉頻傳,為保障因關廠歇業勞工之權益,爰將,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二、為提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償付能力,基金費率由原訂萬分之十範圍內擬定,修正為不得低於萬分之十。
三、本條文第四款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鑑於目前許多企業倒閉後,勞工無法獲得應得之資遣費與退休金。因此本修正案擴大墊償範圍,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皆可由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二、為提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償付能力,基金費率由原訂萬分之十範圍內擬定,修正為不得低於萬分之十。
三、本條文第四款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鑑於目前許多企業倒閉後,勞工無法獲得應得之資遣費與退休金。因此本修正案擴大墊償範圍,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皆可由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訂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有優先於一切稅捐、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二、勞工朋友把一輩子的青春與努力都付出給公司、工廠,幫老闆及公司賺取最大的利潤,如果勞工朋友拿不到薪水、資遣費甚至拿不到辛苦工作十幾二十年的退休金,如何生活,數以萬計的家庭也會頓時陷入困境。
三、資料顯示,近三年勞資爭議影響人數為15萬5605人,勞工朋友薪水沒調漲,若又遭公司工廠惡性倒閉,拿不到應得的薪水、資遣費、退休金,這叫弱勢勞工情何以堪。國際勞工公約也主張,企業破產或清算時,雇主積欠員工的工資在一定金額內,應以法令明訂為優先清償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以保障勞工。
二、勞工朋友把一輩子的青春與努力都付出給公司、工廠,幫老闆及公司賺取最大的利潤,如果勞工朋友拿不到薪水、資遣費甚至拿不到辛苦工作十幾二十年的退休金,如何生活,數以萬計的家庭也會頓時陷入困境。
三、資料顯示,近三年勞資爭議影響人數為15萬5605人,勞工朋友薪水沒調漲,若又遭公司工廠惡性倒閉,拿不到應得的薪水、資遣費、退休金,這叫弱勢勞工情何以堪。國際勞工公約也主張,企業破產或清算時,雇主積欠員工的工資在一定金額內,應以法令明訂為優先清償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以保障勞工。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達三個月以上者,其受清償之權利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用。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最低萬分之十範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範圍包括雇主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用。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最低萬分之十範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範圍包括雇主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能受到確實之保護,以盡到國家對於人民基本生存權益之保障,將勞工所有之債權,如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其受清償之順序,優先於其他債權。
二、參考國際勞工公約規範,並以國際勞工公約為參考,另設定勞工被積欠之債權需達三個月以上之要件,以國家之力量確保勞雇雙方關係之平衡。
三、第二項做文字修正。並配合第三項 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範圍修訂,酌刪部分文字。
四、調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費率範圍,強化其制度,以落實該制度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之目的。
五、因本法律修正案已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可獲優先清償之債權明列,故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一詞範圍擴及雇主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
二、參考國際勞工公約規範,並以國際勞工公約為參考,另設定勞工被積欠之債權需達三個月以上之要件,以國家之力量確保勞雇雙方關係之平衡。
三、第二項做文字修正。並配合第三項 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範圍修訂,酌刪部分文字。
四、調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費率範圍,強化其制度,以落實該制度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之目的。
五、因本法律修正案已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可獲優先清償之債權明列,故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一詞範圍擴及雇主積欠勞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