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士葆等25人 101/09/28 提案版本
第八十二條之一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重大過失傷害病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病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輕率而嚴重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致其行為偏離醫療常規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