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09/18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增修之規定處理外,憲法修正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後,逕行交付修憲委員會查。修憲委員會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之修訂,予以修正。

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規定,立法委員得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憲法修正提案權、罷免與彈劾正、副總統提案權、領土變更等提案權。是故,此等憲政層次之提案,自應當與一般法律提案不同,為避免程序委員會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職權,逾越憲法增修條文本文,故將憲法修正案處理之方法,爰比照不信任案交由院會直接處理。

三、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立法院設修憲委員會,且根據憲法規定,立法院為當前唯一修憲提案機關,故修憲提案應經院會大體討論後,即交付修憲委員會處理,無需再經程序委員會審議。
第十五條之二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於十五日內做出決議。院會通過決議後,程序委員會於下次會議中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院會逾期未做成決議者,視為通過。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立法說明
為避免立法院再度發生釋字六三二號所提之情況,利用『暫緩處理』方式,拖延立法委員行使憲政層次之權力,爰比照職權行使法第三十四條,增列限時審議條款,以避免利用議事程序阻撓立法委員相關職權之行使。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程序委員會審議方式,不經討論,逕行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對於總統移請同意權案,應於總統送達後,由院會列入下次會議的報告事項,並於三十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三十日內作成決議。同意權案逾期未議決者,總統應重新提名。
立法說明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與第四條第七項關於罷免與彈劾案之同意規定,均需三分之二立法委員同意,復落實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四之一與第四十四條,基於法規範一致性原則,對於依憲法規定需立法院同意之人事案之門檻,自應比照上開條文規定。

二、為避免立法院再度發生釋字六三二號所提之情況,程序委員會利用『暫緩處理』方式,拖延立法委員行使憲政層次之權力,爰比照職權行使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一之相關規定,增列限時審議條款,以避免利用議事程序阻撓立法委員相關職權之行使。
第四十三條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逕行入下次院會議程,並不經討論方式,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 列席說明。
立法說明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規定,立法委員得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憲法修正提案權、罷免與彈劾正、副總統提案權、領土變更等提案權。是故,此等憲法層次之提案,自應當與一般法律提案不同,為避免程序委員會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職權,逾越憲法增修條文本文,故將憲法授與相關權限之提案,於成案後,規定程序委員會不得暫緩列案,須立即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第四十四之一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逕行入下次院會議程,並不經討論方式,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前項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立法說明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規定,立法委員得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憲法修正提案權、罷免與彈劾正、副總統提案權、領土變更等提案權。是故,此等憲法層次之提案,自應當與一般法律提案不同,為避免程序委員會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職權,逾越憲法增修條文本文,故將憲法授與相關權限之提案,於成案後,規定程序委員會不得暫緩列案,須立即提報下次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