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 畫之訂定及實施。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 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 設施之復原重建。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 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 讀。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 估及處理。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 估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 清除及處理。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 清除及處理。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並針對天然災害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減免其復原重建必要的費用支出;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並針對天然災害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減免其復原重建必要的費用支出;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世界銀行針對全球各國災害風險分析指出,台灣面臨2種災害風險的可能性高達9成,3種複合性災害的可能性達73%,台灣天災機率居世界之冠,災後補助機制更顯重要。
二、2010年梅姬颱風重創宜蘭地區,復原期間災民大量用水、油、電以利沖刷淤泥,抽排積水,然政府未主動提供相關基本開銷之優惠措施,民怨四起。自來水公司在地方要求、民代爭取下,同意比照莫拉克颱風減免受災戶的水費,但部分公共事業單位堅拒減免,有失體恤之情。
三、2009年八八風災重創台灣中、南部及東南部,政府相關單位雖有提供各項補助,包含生活扶助、房屋重建、農林漁牧之救助及紓困、稅捐減免、就學復學援助等,但水、電、瓦斯等基本的需求開銷卻沒有減免優惠。
四、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共事業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等。
二、2010年梅姬颱風重創宜蘭地區,復原期間災民大量用水、油、電以利沖刷淤泥,抽排積水,然政府未主動提供相關基本開銷之優惠措施,民怨四起。自來水公司在地方要求、民代爭取下,同意比照莫拉克颱風減免受災戶的水費,但部分公共事業單位堅拒減免,有失體恤之情。
三、2009年八八風災重創台灣中、南部及東南部,政府相關單位雖有提供各項補助,包含生活扶助、房屋重建、農林漁牧之救助及紓困、稅捐減免、就學復學援助等,但水、電、瓦斯等基本的需求開銷卻沒有減免優惠。
四、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共事業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