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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
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立法說明
爰提高違法播映、刊登以及促銷推廣中國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的廣告的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