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育昇等41人 101/09/18 提案版本
法律名稱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條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名稱。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條例立法目的。

二、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七、國慶日:十月十日。

八、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九、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及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春祭國殤。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及行憲紀念日放假外,其餘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明定紀念日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二、明定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舉行春祭國殤,但不放假。

三、明定國父誕辰與逝世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佛陀誕辰念日分別舉辦紀念活動,但不放假。

四、明定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行憲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全國各放假一日。
第五條
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立法說明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天數。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除兒童節、勞動節全國放假、及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外,其餘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明定需舉行慶祝活動之節日。

二、一九二五年「日內瓦保障兒童宣言」呼籲全世界的人,共同來注重兒童問題,包括:兒童的教養、兒童謀生機會的獲得、貧困兒童的救助,以及避免讓兒童從事危險工作等等。為彰顯與實質對兒童的重視,特定兒童節,並全國放假一日,以利親子間互動。
第七條
本條例所定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

補假方式如下:放假日為星期六,放假日提前至星期五;放假日為星期日,放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順延補假。但春節假期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彈性調整,並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法定放假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週休二日時放假方式。但為使春節之假期連續,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擬,於三個月前公告彈性調整。

二、為彰顯特定國定紀念日與節日的重要性,任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明定順延補假。
第八條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立法說明
一、特定機關(構)全年無休、為民服務,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二、軍事機關之放假視實際需要調移。
第九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立法說明
為使相關單位、機關能熟稔紀念日與節日法制化之改變,爰授權於本院三讀時始加入明確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