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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06/01 提案版本
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法、推估方式、母體、成功樣本數、失敗樣本數、總接觸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政黨及候選人,得向民調發布單位,申請完整資料驗證之,被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
政黨指定之代表人或候選人,對於每筆資料之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對於相同民調發布機構之資料申請,並不以一次為限。
立法說明
一、民意調查數據之公布,影響民主選舉甚重。故對於民調之公布方式,需以更嚴謹方式為之,避免影響民主選舉之公正性。

二、本法目的是為有效嚇阻為特定意圖所公布之假民調,保障政黨、候選人不會因為特定意圖之假民調而影響民主選舉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