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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其邁等23人 101/05/25 提案版本
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立法說明
罷免權乃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目的在使人民對於背離民意之公職人員施予民主制裁,始符責任政治的要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針對罷免權之以但書之方式增列行使限制,已違反憲法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的要求。基此,爰修正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