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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外,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外,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免除處罰之但書規定:鑑於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法令,進而不知其捐贈行為已違反本法規範。雖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捐贈者尚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惟現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反而可非難程度較低之捐贈者卻仍須處罰,顯不符合平等原則,爰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之規定,以資平衡。
二、第二項增列免除處罰之但書規定:鑑於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法令,進而不知其捐贈行為已違反本法規範。雖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捐贈者尚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惟現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反而可非難程度較低之捐贈者卻仍須處罰,顯不符合平等原則,爰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之規定,以資平衡。
(修正通過)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者外,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違反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五倍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者外,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違反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五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