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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1人
監察院組織法
其他名稱
:監院組織法
提案人:
許忠信
林佳龍
林世嘉
吳育仁
連署人:
李桐豪
劉櫂豪
蘇震清
李俊俋
尤美女
邱志偉
陳歐珀
林正二
林明溱
許智傑
邱議瑩
邱文彥
林岱樺
翁重鈞
陳其邁
段宜康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許忠信、林佳龍、林世嘉、吳育仁等21人,有鑑於巡迴監察採分組設置方式,不再另外設立行署,故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已無適用之必要,應予刪除,以符實際。爰提「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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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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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等20人
101/05/18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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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監察院視事實之需要,得將全國分區設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此項巡察工作分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兩部分,中央機關由各委員會辦理,巡察對象為與其業務有關之中央機關。地方機關按省(市)、縣(市)行政區劃分巡察責任區,分為十二組辦理。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政府遷台後,巡迴監察採分組設置方式,未再設置行署。故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應予刪除。
設定比較對象:監察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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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等20人|101/05/18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