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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等21人 101/05/18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

四、由鄉(鎮、市)立法並執行者,歸鄉(鎮、市)。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

四、由鄉(鎮、市)立法並執行者,歸鄉(鎮、市)。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由各立法層級政府負擔。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

改制之直轄市或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應提出業務承接及支出移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中央對於前項業務承接及支出移轉計畫應專案專款全額撥付相關經費款項。於行政院核定實施或地方政府承接業務前,得暫緩撥付因業務移撥而增加撥付之款項,或將該等款項撥交中央供相關業務機關繼續執行。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規定負擔應負擔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暫停撥付其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或以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扣減抵充之;必要時,並得扣減其補助款。
立法說明
一、建請修正本條第二項文字,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修正為『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由各立法層級政府負擔。』理由如下:

1.我國即將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該政策經費需求龐大,倘以「國民基本教育」屬地方自治事項,而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將造成地方財政無法負荷情形,財劃法勢必立即再面臨修法困境。

2.因中央立法致增加地方政府經費負擔,衍生之財政困境,將無法課責地方,即無法落實地方財政自我負責精神。

3.落實財劃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條「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規定(原財劃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二、建請修正本條第4項文字為『改制之直轄市或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應提出業務承接及支出移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中央對於前項業務承接及支出移轉計畫應專案專款全額撥付相關經費款項。於行政院核定實施或地方政府承接業務前,得暫緩撥付因業務移撥而增加撥付之款項,或將該等款項撥交中央供相關業務機關繼續執行。』理由如下:

1.財劃法修正案旨在建立地方財政自主自律與自我負責之精神,強調權與錢的下放,以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更可提昇政府的施政效率。

2.各地方政府承接中央業務或移轉計畫,如「國立學校改隸及私立學校教育督導權業務移轉」等政策,中央應詳實核算該計畫內各業務移撥項目所需經費,業務與經費一併移撥,避免政策執行之延滯,不宜由各地方政府於原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