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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蔡正元等23人 101/05/11 提案版本
第三條之四
(召集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召集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遇有召集委員出缺時辦理補選,或推派代理召集委員;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說明
遇有其中任何一位召委出缺之情形時,可隨時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