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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楊曜等27人 101/05/11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立法說明
一、多年來,我國離島地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且只有地區醫院,醫療資源長期短缺,居民重大傷、病均依賴後送至台灣本島,屢屢延誤就醫黃金時機,但政府對離島地區居民卻課以等同於台灣本島居民的昂貴健保費,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櫫的平等原則。

二、為考量離島居民人口老化嚴重,就醫條件不佳,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離島地區六十五歲以上居民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