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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仁等36人 101/05/11 提案版本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近年實習醫生過勞死案例層出不窮,現行勞動法與建教合作法皆未針對實習醫生權益積極保障。然實習醫生薪水必須繳稅,工作和納稅時被視為勞工,出事時又被視為學生,甚至未納入勞基法,不僅不具正式勞保身分,事故發生時亦無法申請職災保險,毫無保障。

二、又實習醫學生制度每周實習80小時,只為能拿到學位,生活津貼不到三萬,假實習之名,行勞動之實,已違反公平勞動原則。本質上,實習就是實習,是教育和修課的延伸,時間必須合理,權益也應有法可循。

三、據醫療機構設置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病理機構、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並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稱之醫事人員,則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等。此類職業多有大專院校於在學期間辦理實習課程。

四、爰此,為改善血汗醫院及終止部會間三頭馬車莫衷一是之現狀,擬於本條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