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實習醫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實習醫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修訂本條第三項。
二、鑑於我國實習醫學生定位不明,致使其未能獲得充分勞動保障,爰將其準用本法技術生之相關規定。
二、鑑於我國實習醫學生定位不明,致使其未能獲得充分勞動保障,爰將其準用本法技術生之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除前項規定外,實習醫學生之書面契約應包含工時規範及職業災害給付等項目。
第一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除前項規定外,實習醫學生之書面契約應包含工時規範及職業災害給付等項目。
第一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第二項,原條文項次配合調整。
二、鑑於實習醫學生目前勞動條件中缺乏工時規範及職業災害給付之保障,除準用原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之規定外,另將工時及職業災害給付納入契約內容,俾利實習醫學生獲得充分保障。
二、鑑於實習醫學生目前勞動條件中缺乏工時規範及職業災害給付之保障,除準用原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之規定外,另將工時及職業災害給付納入契約內容,俾利實習醫學生獲得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