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區劃分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選罷法
提案人:
丁守中
林國正
連署人:
盧嘉辰
徐耀昌
楊瓊瓔
黃昭順
廖國棟
呂學樟
呂玉玲
李桐豪
吳育仁
李應元
林正二
林明溱
孔文吉
李俊俋
江惠貞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林國正等17人,鑒於全世界一九五個國家中,有一七八個國家公民投票權為十八歲。我國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十八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十八歲可應考試、服公職。國民卻至二十歲才有投票權,致使介於十八至二十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公民投票權利。特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降低公民權至十八歲,使青年人可及早參與政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