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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藥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藥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洩漏。
立法說明
一、「藥師法」對於「病歷隱私權」之保護規範採行概括性的「不得無故洩漏」,所謂「無故」,一般係指「無正當理由」;反之「有正當理由」即可揭露資訊,儼然為病歷資訊的流動開了一道不容易清楚掌握的門。
二、為消弭此項缺失,故建議修正之。
二、為消弭此項缺失,故建議修正之。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隱私權之保障,所有各類醫事人員若有洩漏病人病歷資訊者,均予依據「醫療法」所增列之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草案規定處罰。
二、原列本條第一項內處罰對象之第十四條建議予以刪除,並改列為本條第二項依「醫療法」規定處罰。原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遞移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原列本條第一項內處罰對象之第十四條建議予以刪除,並改列為本條第二項依「醫療法」規定處罰。原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遞移為第三項及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