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歐珀等22人 101/04/27 提案版本
第七十六條之二
被保險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時,其服義務兵役年資,應予併計,所增加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辦理退休、退伍、退職等事宜,曾併計服役年資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項年資併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大法官釋字第455號解釋,軍人屬於公務員,得依法以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服役年資,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因此,為落實大法官第455號解釋,保障國民平等權,將一般勞工服義務兵役年資,合併計入。

二、現行兵役法規定,服替代役、補充兵役者,亦屬於義務兵役範圍,且公務員退休法規定,公務員服役年資亦併計替代役,因此替代役期應合併計算,在此敘明。

三、年資併計辦法及預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