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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志偉等21人 101/04/27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
(公聽會之舉行及秘密會議 )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公聽會之舉行及秘密會議 )

各委員會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立法說明
立法院公聽會之召開,限定需以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為前提,顯然無法針對社會迫切關注之重大議題(例如美牛進口、油電雙漲、幼托整合……等議題),尋求各方意見,以供立法委員研擬或審查相關議案時參考,故刪除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需以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為前提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