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04/20 提案版本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正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建康及福祉。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因甚多事業單位濫用本條所規定之「責任制」,形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畸形上班文化,勞工權益被大量剝奪,甚至於因超時工作造成過勞死,引發社會關注,本條文顯然悖離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意旨。另由於該條文規定不明確,且前後矛盾,造成主管機關之執法左支右絀,效果不彰,幾近於窒礙難行,而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遭監察院提案糾正。爰刪除本條之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月○日刪除公布之第八十四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月○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使採行責任制之事業單位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刪除後,對於人力調度有因應調適之時間,爰給予一年之過渡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