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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谷等23人 101/04/20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將現行汽車燃料費以「隨車徵收」方式,改為「隨油徵收」。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達到抑制空汙的環保效果,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

二、有關「隨油徵收」之相關辦法,包括徵收方式及分配比例等,授權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