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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前項工作年資應包括依法規定之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期間。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前項工作年資應包括依法規定之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期間。
立法說明
為提高國內勞工生兒育女的誘因,並落實政府照顧全國勞工之義務,新增第二項將依法規定的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期納入年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