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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9人
勞動基準法
其他名稱
:勞基法
提案人:
黃文玲
張曉風
連署人:
許忠信
林世嘉
尤美女
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林淑芬
田秋堇
邱文彥
許添財
蕭美琴
李桐豪
劉建國
吳宜臻
蘇震清
邱志偉
林正二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黃文玲、張曉風等19人,為提高國內勞工生兒育女的誘因,落實政府照顧全國勞工之義務,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規定的產假、陪產假及育嬰納入勞工工作年資計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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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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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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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玲等19人
101/04/20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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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前項工作年資應包括依法規定之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期間。
立法說明
為提高國內勞工生兒育女的誘因,並落實政府照顧全國勞工之義務,新增第二項將依法規定的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期納入年資計算。
設定比較對象: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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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玲等19人|101/04/20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