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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郡等17人 101/04/13 提案版本
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刪除)
立法說明
一、建議本條文刪除。

二、鑑於目前國內飲料產品早已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目前政府對容器包裝之飲料產品課徵15%貨物稅時為不合理;加上,市面上眾多商店販賣琳瑯滿目之杯裝飲料其營業額早已凌駕包裝飲料之上,卻無須繳納貨物稅,相較之下,顯已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三、經查民國79年已經取消化妝品之貨物稅,相對更加低廉的包裝飲料卻需列課稅範圍,凸顯稅法之失當及失衡。

四、政府曾於98年10月19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將推動能源稅及二氧化碳環境稅並將取飲料貨物稅,但該方案目前仍不明確,將嚴重影響產業生計。

五、基於保障農民權益,鼓勵農民團體及食品加工業者,多多利用國產農產品原料產製,穩定國內農產品產銷,例如:雲林的花生產量位居全國第一,國人愛飲用之花生牛奶、柳橙、芭樂、木瓜及仙草蜜、西瓜等,早已屬民生用品,應從寬認定,不宜課徵貨物稅,確保基層農民權益,落實政府照顧農民之政策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