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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二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公車及學校交通車等因執行勤務之特殊性,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本條文通過後,車輛所有人必須在一年內完成裝設。
違反前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違反前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媒體上不時傳出部分車輛駕駛不禮讓救護車、消防車,甚至惡意煞車阻擋,造成救護車上救護員受傷及病患救治無效往生,或無法即時救火滅火之憾事;但這些勤務車輛因無配備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往往無法有效舉證,任其逃逸而無法究責。因此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因執行勤務之車輛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
三、在歐美國家的警備車已普遍裝置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用於記錄執行打擊犯罪,尤其是在追逐犯罪車輛效果尤佳。因此修法要求上述車輛必須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以便有效打擊與嚇阻犯罪之發生。
四、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需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今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校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旨在維護乘客的安全,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協助釐清權責,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二、媒體上不時傳出部分車輛駕駛不禮讓救護車、消防車,甚至惡意煞車阻擋,造成救護車上救護員受傷及病患救治無效往生,或無法即時救火滅火之憾事;但這些勤務車輛因無配備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往往無法有效舉證,任其逃逸而無法究責。因此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因執行勤務之車輛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
三、在歐美國家的警備車已普遍裝置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用於記錄執行打擊犯罪,尤其是在追逐犯罪車輛效果尤佳。因此修法要求上述車輛必須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以便有效打擊與嚇阻犯罪之發生。
四、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需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今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校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旨在維護乘客的安全,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協助釐清權責,避免不必要之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