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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04/13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惟審議委員會勞方代表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第二項不修正。

二、過去幾十年來,我國勞工基本工資遠低於各業平均薪資之不合理現象未見改善,究其原因,乃在於基本工資係本法第二十一條授權由主管機關所設置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而該委員會之組織結構,勞方代表人數只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人數的弱勢,導致基本工資多年來調整甚少,影響勞工權益至鉅。爰修正第三項,將審議委員會組織結構修正為,勞方代表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俾勞方有效參與決定基本工資之決策,以維護勞工基本權益及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