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但公眾聚集出入之場所,無論樓層均應使用防焰物品及建築材料。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立法說明
一、建築物使用防焰物品,可以增加救援黃金時間,以防止火災憾事發生機率。但現行消防法第十一條,僅就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使用防焰物品,而地面一樓至十層樓房卻無任何規定,顯有立法上疏漏。
二、倘地面一樓至十層樓房作為公共聚集之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涉及公共安全,應強制規定其建築物須使用防焰物品及建築材料。
二、倘地面一樓至十層樓房作為公共聚集之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涉及公共安全,應強制規定其建築物須使用防焰物品及建築材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設置維護各類消防安全、避難設備,並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室內裝修夾、壁紙、櫥櫃、塗料、天花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其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主管機關並應定期查驗之。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其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主管機關並應定期查驗之。
立法說明
一、十一層樓以上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救災難度極高,且十一層樓以上高樓若發生火災,由於救災困難,應以防消自救為主,但事實上高樓灑水、排煙、樓梯堵塞及防水門等設備妥善率又不高,缺失比例達30%甚至50%以上,且防火區劃遭破壞變更比比皆是,若火警發生時,濃煙極易從電梯或緊急避難梯間流竄,造成致命的煙窗效應!故特明文增定十層樓以上高樓管理權人設置維護各類消防安全、避難設備之義務。
二、高樓火災發生時,易燃性室內裝修夾板、油漆、壁紙、天花板或櫥櫃等等,常常大量助燃火勢,讓火災一發不可收拾,故十一層樓以上高樓之室內裝修,包括:夾板、壁紙、櫥櫃、塗料與天花板等,比照原先已受規範之窗簾、布等列入防焰標示要求。並增定主管機關定期查驗責任。
三、爰此,特增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三項文字。
二、高樓火災發生時,易燃性室內裝修夾板、油漆、壁紙、天花板或櫥櫃等等,常常大量助燃火勢,讓火災一發不可收拾,故十一層樓以上高樓之室內裝修,包括:夾板、壁紙、櫥櫃、塗料與天花板等,比照原先已受規範之窗簾、布等列入防焰標示要求。並增定主管機關定期查驗責任。
三、爰此,特增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三項文字。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吸音泡棉、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立法說明
一、一般夜店及PUB等夜間娛樂場所,因其經營時間及經營性質較為特殊,為避免產生噪音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其裝潢皆會藉由泡棉之吸音效果而加裝泡棉,以阻絕音量過大,避免產生噪音。而一般音樂表演空間,為提供聽眾較佳之欣賞環境,於表演場地中裝設泡棉、地毯等具吸音效能物品。但泡棉及地毯皆為易燃物品,且根據我國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僅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須具備防焰標示,未將泡棉此等易燃物納入,實有不足。
二、泡棉為極易引燃物品,且多數公眾場合等室內場所皆將泡棉列為主要裝潢項目之一,若不慎引發火災意外,後果不堪設想。雖此憾事發生至今已一年有餘,其中亦無再傳任何相關大火意外,但為維護民眾公共場所入出安全,並完全杜絕相同意外再次發生,本席提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將以吸音為目的之泡棉,納入本法規範之防焰物品,且須附有防焰標示之泡棉始能運用於公眾建築物裝潢用途。
二、泡棉為極易引燃物品,且多數公眾場合等室內場所皆將泡棉列為主要裝潢項目之一,若不慎引發火災意外,後果不堪設想。雖此憾事發生至今已一年有餘,其中亦無再傳任何相關大火意外,但為維護民眾公共場所入出安全,並完全杜絕相同意外再次發生,本席提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將以吸音為目的之泡棉,納入本法規範之防焰物品,且須附有防焰標示之泡棉始能運用於公眾建築物裝潢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