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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週無法達成共識者,院會需於一個月內處理。
立法說明
一、議案交付協商期間,在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起從四個月縮短成一個月即能送院會處理,但於第七屆立委任期結束後仍可發現有許多法律案在各委員會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後,因被交付協商之故,故被技術性進行擱置無法繼續二、三讀審議,嚴重影響立法院專業審查形象。
二、鑒於立法效能與國家整體競爭力息息相關,立法效能提升有助於增進國家整體競爭力,為避免議案審議延宕,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以及消除立法怠惰之惡名,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期能有效提高議事運作效率,增進政府運作效能,以因應全球政經環境之快速變遷與國家發展之需要。
二、鑒於立法效能與國家整體競爭力息息相關,立法效能提升有助於增進國家整體競爭力,為避免議案審議延宕,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以及消除立法怠惰之惡名,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期能有效提高議事運作效率,增進政府運作效能,以因應全球政經環境之快速變遷與國家發展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