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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版本
102/05/31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1/06/18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法律名稱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照各提案通過)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衛生福利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三、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照顧、福利服務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衛生福利人力資源之政策規劃、培訓、發展及管理。
七、心理健康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所屬中醫藥研究、社會福利與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衛生福利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三、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照顧、福利服務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衛生福利人力資源之政策規劃、培訓、發展及管理。
七、心理健康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所屬中醫藥研究、社會福利與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修正通過)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產業、早期療育、山地離島健康照護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產業、早期療育、山地離島健康照護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產業、早期療育、山地離島健康照護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產業、早期療育、山地離島健康照護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產業、早期療育、山地離島健康照護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產業、早期療育、山地離島健康照護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部之權限執掌。
二、增列「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權限執掌,以保護國人口腔健康。
二、增列「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權限執掌,以保護國人口腔健康。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照各提案通過)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及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及家庭支持事項福利。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署: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督導及與家庭有關之兒童福利事項。
七、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及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及家庭支持事項福利。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署: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督導及與家庭有關之兒童福利事項。
七、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草案第五條及委員吳宜臻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3人、委員王育敏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家庭福利署:規劃與執行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人口政策、家庭支持及長期照顧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家庭福利署:規劃與執行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人口政策、家庭支持及長期照顧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署: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發展策劃、委辦及督導等事項。
七、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署: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發展策劃、委辦及督導等事項。
七、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立法說明
本部依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照各提案通過)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
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修正通過)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設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照各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