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昆澤等28人 101/03/23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刪除)
立法說明
一、建議刪除。

二、目前各地方政府都面臨縣(市)有土地處分程序曠日廢時,無行政效率與延宕地方發展及開發契機。

三、依據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地方政府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因此地方議會同意後,需再送行政院核准,已牴觸憲法與地方自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