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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等24人 101/03/23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立法說明
一、根據國內學界統計歐洲、美國、亞洲等四十一個國家,進行平交道交通事故研究,發現同樣以各國每一百個平交道的事故發生件數比較,台灣高居第三。證諸其原因係肇因駕駛人違規疏失,搶越或闖入平交道等因素高居九成五比例為最,其中又以搶越或闖入平交道比率過半。

二、惟現行現行闖平交道罰鍰標準僅為六千元到一萬二,業已是卅年前標準,「酒駕」與「搶越或闖入平交道」同為危害交通安全兩大主因,其罰款負擔相對比酒駕為輕,不符比例原則,故應將闖越平交道罰款比照酒駕處罰基準,提高上限為兩萬四千元到六萬元,藉提高行政罰鍰以杜絕該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