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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特約醫院設置病房,應符合保險病房設置基準;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及應占總病床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之。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之。
特約醫院設置病房,應符合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其設置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五,於非公立醫院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之。
前項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五,於非公立醫院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之。
立法說明
明定健保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比率的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