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陳超明等31人 101/03/23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一
(各項給付與調整機制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各項給付與調整機制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一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

二、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00年10月至101年1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統計資料,足證近年來每年物價明顯上漲。

三、為使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民眾,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明定本條所列各項給付金額,並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一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以達本法照顧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