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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蔣乃辛等19人 101/03/16 提案版本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核能安全委員會。
立法說明
增設第九款,於行政院轄下增設二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掌國內核能政策規劃、核能安全管制、輻射安全管理以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等專業性業務,保障國人生命安全免受核災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