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淑蕾等19人 101/03/16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外國勞工之聘任、許可、僱用比例與管理、就業安定費之徵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行政命令訂之。
立法說明
為讓本、外國勞工工資脫鉤,讓就業市場薪資結構合理化,外藉勞工之工資,應由企業依照市場機制決定,無須耗費企業之成本圖利其他國家、少數人力仲介公司。

故有關外籍勞工之勞動條件、引進與許可、福利、就業安定費之徵收等,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中華民國國民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說明
勞動基準法原為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平衡勞僱雙方就業條件之約定,使雙方立於平等地位而設。但現有條文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竟透過解釋擴及本國、外國勞工,使得表面上保護本國勞工權益之立法宗旨,卻變相圖利外籍勞工。又鄰近國家對外國勞工皆無基本工資之規範,故為確實保障本國勞工之權益,特明訂中華民國國民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有別於外籍勞工。